「境外」申请成为能源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需具备哪些条件[管理细则]
原油期货作为首个通过证监会批准的境内特定品种,其投资者范围包括了境外经纪机构。合格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经能源中心审核批准,可以依法直接入场参与原油期货交易。
一、境外特殊参与者业务规则
境外特殊参与者分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他们的业务规则也是不一样的,根据管理细则的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仅能接受境外客户、境外中介机构委托在能源中心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境外经纪机构不得接受被能源中心宣布为不受市场欢迎的人的委托,在能源中心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第二十六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按照开户规定为每个客户单独开立交易账户,获取交易编码。禁止混码交易。
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不得作为客户另行开立账户从事期货交易,经能源中心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及时将客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全部传递到能源中心参与竞价交易,不得进行私下对冲等交易。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客户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和持仓验证。
二、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条件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中 第三章 讲述境外特殊参与者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
第九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五)在境外设立并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经纪业务资格;
(六)承认并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七)净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八)持续经营2年以上;
(九)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十)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十一)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经济组织或者代表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十二)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第十条 申请成为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地区)具有完善的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
(二)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备充足的流动资本;
(三)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经营行为规范;
(四)承认并遵守能源中心业务规则及各项规定和决定;
(五)净资本或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六)具有满足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人员、期货交易业务系统、设备和场地;
(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的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营能力、诚信状况和声誉,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八)授权在境内合法存续满一年的经济组织或者代表机构作为指定联络机构,并指定该经济组织或者代表机构的诚信良好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作为指定联络人;
(九)能源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能源中心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运营稳健程度,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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